舒城县女子赵某以照顾孩子的名义住进属于前夫父亲产权的房子里,导致前夫吴某不满。吴某认为前妻应当给付房租,并趁其不在,两次偷取前妻钱财共6000 余元。近日,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。
“ 被告人吴某与妻子赵某于2012 年6 月份协议离婚,后二人各自独立生活。去年,赵某以照顾孩子的名义住进属于前夫父亲产权的房子里。”办案法官说,2016 年12月9 日下午,吴某来到前妻赵某住处,趁室内无人之机,窃取赵某放置于客厅沙发上女包中的人民币3000 余元;今年1 月8 日下午,吴某再次来到赵某住处,趁室内无人之机,用水管钳砸开卧室门锁,窃取赵某放置于卧室衣柜里女包中的人民币3000余元。
虽然吴某在案发后将所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,但他最后依然站到法庭被告席上。开庭时,吴某辩解称其目的不是偷钱,而是觉得这是自己父亲的房子,前妻住进去应当给付房租。
舒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鉴于吴某自动投案,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当庭自愿认罪,构成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因此,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。